“三权分置”的中国民法典确认与表达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三权分置、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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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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