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立法的可能与限度——以六部地方性法规文本为中心
对处在法律与道德调整领域交叉点上的文明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是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传统议题的新实践.鉴于法治与德治属于两套独立的治国方略,在文明行为立法中不能将推进道德建设设定为立法目的,否则会步入道德法律化的误区.设区的市进行文明行为立法在现制之下的合法性存有瑕疵,需要全国人大对此作出解释或者制度安排.文明行为立法应当以属于“义务的道德”和“公共事务”的文明行为为限,既有立法的调整范围过于宽泛.既有文明行为立法规范普遍存在法律后果缺失、行为模式表述不明确及多为准用性规范等不足.
文明行为、立法、道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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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适与衔接研究”16BDJ035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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