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医犯罪的刑事法规制
近年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持续高发.我国刑事法律面对涉医犯罪时的疲软,难辞其咎.实体上,能够适用的罪名不全而且门槛高;既有罪名在适用上亦存在诸多盲区;对罪数问题在认定上粗糙、不充分;量刑倾向存在政策从严、实务从宽之冲突.程序上,执法不严,对涉医犯罪的处置呈现行政、民事甚至私人化现象;滥用刑事和解,忽视涉医犯罪的“外部性”;刑事自诉被闲置,控诉补充功能缺位.顺应我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针对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的医疗领域增设专门之犯罪类型,强化对公众行为的规制与引导,确有必要;但在各罪设置中,尚有诸多立法议题需要明确.现时,则应充分运用既有罪名实现梯队补给;执法、司法亦要始终配套运行.
伤医、医闹、涉医犯罪、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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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北京市法学会2017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项目“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BLS 2017 C004]的阶段性成果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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