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典”的思考
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为私权,为民事权利体系之组成部分,属于民法保护范畴.但知识产权具有多元属性,知识产权法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和易变性等特征,因此将知识产权单行法整体纳入民法典的思路不可取.民法典可以在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中涵括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并以此为链接点外挂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在定义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结构现状,适度进行前瞻.立法技巧上,需要在保证客体识别具象性的同时,以概括提炼方式维持客体的开放性.
民法典、知识产权、单行法
12
DF523(民法)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