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法理
法理是法律据以建构或所取向之价值,从价值或功能的实质角度而言,法律概念常常负荷根本性或一般性的价值.法理存在于法律明文、存在于法律基础、存在于法律上面.从法理具体化下来的内容主要有平等原则、立法意旨、法理念、事务之性质——事理.法理之现代内容由公平扩展至效率与和谐,《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以“和谐”概括社会主义之最终价值,扼要地将社会“和谐”与法律“公平”、经济“效率”相对应,充实现代法理的价值内容,以之为目标,逐步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成为现行实证的价值与内容.
民法总则、法理、实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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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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