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间的矛盾及其消解——兼论“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及其变动模式
《宪法》第10条通过将不同空间位置的土地归属于不同公有制主体的方式确立起了土地产权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土地产权结构客观上造成了《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逻辑矛盾,也造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入城”集体土地产权归属的宪法难题.既有研究均将这一矛盾的根源归结于《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这一矛盾的症结既非“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非征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规定,而在于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换方式不完善.通过修改《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征购作为与征收并列的土地产权变动模式,不仅能够在不改变宪法既有规定含义的前提下消解第10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的矛盾,也为解决“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变动模式提供了宪法依据.
城市化、土地国家所有、“入城”集体土地、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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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郭明瑞教授主持的山东大学青年团队项目“中国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研究”11040075612025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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