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遗嘱外部因素探析
严格的遗嘱形式主义是对遗嘱人真实意志的保障,是为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由而服务的,而不是要限制遗嘱自由,因此,存在于有效遗嘱之外的表示,出自遗嘱的真实意志时,法院应当给予这种表示以效力.为此,美国继承法在司法和理论上提出了“援引并入”及“独立性重要事实”等一系列规则,将合法遗嘱的外部因素通过一个“接口机制”引入遗嘱,使得遗嘱人的意图有实现可能.适用援引并入理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通过遗嘱人的遗嘱必须能够明确地找到其希望将该外部文件并入遗嘱的意图.第二,提供参考的文件必须是在遗嘱做出时就存在的,如果在遗嘱做出之后才完成了这份文件,就应该适用“独立性重要事实”理论.第三,被并入的外部文件必须在遗嘱中有明确指明.独立性重要事实理论的实质为:一个行为或事件定义了遗嘱中的受益人或遗产等重要因素,如果该行为或事件除了对于该遗嘱之外还具有其他独立重要的意义,那么可以通过对该原理的适用而认可其效力.“援引并入”及“独立性重要事实”等都属于广义的遗嘱解释的范畴.
继承法、美国判例、援引并入、独立性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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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4(民法)
2019-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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