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制定组织披露规则的完善
标准的制定越来越无法绕开专利,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的私有性之间存在冲突.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欺诈的方式故意不披露其专利,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促使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之中.借助于标准给其专利所带来的垄断力,专利权人就能向标准实施者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许可要求.标准制定组织的披露规则对于预防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披露规则不是标准制定组织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而是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标准制定组织可以借助于披露规则对专利权人提出超出合同法范围的披露义务要求.但是,披露规则所存在的非强制性、过度依赖专利权人的主动披露、不当地规定了专利检索豁免、不要求标准制定组织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披露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规定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披露规则的效果.
专利、标准制定组织、披露义务
11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16CFX050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