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境域:从特殊法理学到一般法理学
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身话语体系,在此前提下需要建立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作为一种理论尝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一方面要将党对执政实践的自我表达的话语体系以及解读性评价作为特殊法理学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应当在历史事实、现实需要和未来社会之间建立某种平衡性联系.从马克思主义历史终结论角度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主义法治本身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环节,属于特殊的一般法理学的范畴.定位于特殊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包含了走向作为一般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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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法治社会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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