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法院审判人员的优化配置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法官员额制、分类管理、司法事务官、裁判请求权
11
DF8(司法制度)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与司法改革研究方阵"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中期成果、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成果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