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问题研究
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系指一国针对另一国在WTO体系外的违法行为而在WTO体系内采取减损自身基于对方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对方终止其不法行为.WTO体系内并无规制外部反措施的确切规范.而无论是WTO体系的“自足性”特性,还是“默示放弃”理论,抑或“例外”条款的效力,都不能作为排除外部反措施在WTO体系内可援用性的依据.无论是GATT时期的谈判资料,还是美国诉墨西哥“软饮料案”,都没有明确否定外部反措施在WTO内的可援用性.而GATT时期美国1978年《乌干达禁运法案》则直接提供了一个外部反措施得以援用的实际案例.对于类似于钓鱼岛渔船事件这样的他国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中国应重视外部反措施对于自身利益维护的积极意义.
WTO体系、外部反措施、可援用性、发展中国家、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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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国际法)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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