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对象和权利客体之别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的保护
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权利对象、权利客体、重叠保护、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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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工业品设计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研究”项目编号15YJC820086;上海政法学院项目“工业品设计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研究”项目编号2015XJ03的研究成果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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