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农地产权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信托
10
DF52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7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