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产品的性质与供给——一个经济分析的视角
司法产品并不必然就是公共物品,司法服务也非必须由政府提供.历史上,政府司法首先是作为统治者的创收手段发展起来的,而非公共服务.市场或社区自身也能够提供非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司法并不天然优于非政府司法.对于大量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案件,非政府司法能够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机制是非政府司法有效运作的关键.这一机制适用于公共法院,也就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共法官制度.后者可能对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具有特殊的政策意义.
司法产品、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政府司法、非政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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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济分析方法在司法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3DFXJ04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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