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研究--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297条为中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和第297条分别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案件类型的角度界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在既有司法实践条件下,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应当“从严把握”,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象内容的界定则应以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功能的有序区分作为基础,并契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性质。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判决、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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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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