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以《物权法》第29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为中心
《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是为了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基于填补遗产权利真空所设.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承认或放弃继承期间所抛弃者,既非既得的财产所有权,亦非承认继承后的继承既得权,而是有转变为支配权的继承权可能的“形成权的继承权”.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应明确为个人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
放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遗产分割、赠与
10
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73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