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
父母是子女最大利益的守护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承担首要责任.当代国际社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标准的指引下,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已成为各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主流.我国婚姻法中涉及亲子关系的内容自1980年婚姻法以来从未修改,仍残存着父母本位立法的痕迹.有关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略,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对子女权利的保护不周延.我国应在婚姻家庭法中单独设立亲子关系章,将“父母责任”作为上位法律术语,涵括父母对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父母责任.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父母责任者,应当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丧失、转移和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国家监护.
子女本位、父母责任、亲权、父母照顾权、国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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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以保障儿童人权为导向建构国家监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JJD820017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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