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
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回应权、《出版管理条例》、名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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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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