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的法官法理学*--透视霍姆斯大法官的司法哲学
奥利弗·W.霍姆斯是美国法理学与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历经百年,他的司法哲学仍然意义深远地影响着美国的法律思想与司法实践。在霍姆斯的司法哲学理论中,法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代表多数方的立法,即使立法存在缺陷;然而,对立法机构的尊重,并不是因为法院缺乏发现事实的能力,而是法官在裁判时不得依赖个人对事实的认知。在其撰写的司法意见中,霍姆斯为言论自由与结社所做的辩护与其对优势社会力量或立法的尊重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古典的司法自制理论与狭义的司法能动主义,共同构成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理学,这是一种美国法律本土背景下的法官法理学。
霍姆斯、法官职责、司法自制、实用主义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1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1JHQ016;2011年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国司法的现实主义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11D009002000002的支持,且为以上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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