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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

引用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这共同决定了“应当知道”具备多元的词源意义。在语境意义上,级次混乱造成了“应当知道”含义探寻的难题,但厘清“应当知道”条款的证据规则属性后,即可将其界定为有间接证据证明的知道,系对故意的认识层面之描述。在类别意义上,“应当知道”是对知道与否的概率判断,而非对知道确切程度的判断,其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类别定性没有逻辑关联。

应当知道、多元词义、证明故意、间接故意

DF61(刑法)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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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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