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要物合同范畴的厘定:渊源与启示
罗马法学家对要物合同范畴的提炼一方面是以消费借贷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是以该范畴与其他合同范畴的不同为依据的。这两个参考因素带给我们这样的理论认知,要物合同的硬核为协议加给托付物。协议是其目的性要素,“给”是其产生根据,“托付物”是其产生背景。正因此,其典型类型是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与质押,无名合同不是真正的要物合同。在界定要物合同时,认为以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是要物合同是反历史的。
罗马法、要物合同、无名合同
DF521(民法)
河南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的建设成果,同时系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合意主义体系下的要物合同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2FRJH11的阶段性成果、河南省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4YWQN17。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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