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诠释学视域内“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之反思
法学理论通说将“可能的字义”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界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诠释学思想的影响,法诠释学理论逐渐发展起来.该理论对“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以考夫曼及其学生哈斯默尔为代表,从根本上否认“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并坚持将类型代替“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以埃塞尔为代表,并不全面否定“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只是对此提出质疑;以拉伦茨为代表,完全站在通说的立场,对“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持肯定态度.按照法治的基本精神,必须保留“可能的字义”理论作为法律解释的界限.
法诠释学、类推、诠释循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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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法治思维视域内的刑法解释方法论研究”项目编号L14BFX019的成果
2015-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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