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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探析*--基于公私合作视角

引用
公私合作背景下,为了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形式选择自由,行政手段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具有一定法理基础,也有一定法律界限。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对促使行政法变革和新行政法诞生有着重要的行政法意义。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公私合作

DF3(行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06;韶关学院校级课题“私人承担环保任务的行政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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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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