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信托性质与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研究*--从财产管理委托的类型化分析展开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明示信托、默示信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表见所有权
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信托制度的民法分析和我国民法典信托编的制定”项目编号11 YJA820046的研究成果。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