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与功能的背离:宋代州府司法中的长属分职与长官专权
宋代州级司法职能配置在长官与属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这种职能分工被赋予了防范长官干预属官司法行为的权力约束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长官往往借助官制特权或法定特权赋予的优势地位,干预或控制属官的审判行为,操纵州府审判的过程与结果,使州府审判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长官专权特质.从其司法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两宋时期之所以出现司法体制上的控权倾向与审判过程中的专权特质并存的局面,根源在于其政权建设中难以克服的“祖宗之法”与“汉唐故事”之间的深刻抵牾.
州府司法、长属分职、长官专权、祖宗之法、汉唐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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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帝制中国法律统一适用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YJA820046的前期研究成果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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