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名与实——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路径
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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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实践层面的社会权国家义务探析”[CLS2013 D115]、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9批面上资助二等20110490797;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三等渝xm201103014的研究成果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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