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夫尊妻卑”对夫犯妻的影响--以“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案为考察中心
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大清律例》的“夫尊妻卑”规定,纵容了夫权的肆意膨胀,致使清律为倡导“素相和好”的夫妻关系而试图约束夫犯妻,尤其是夫殴妻致折伤以上的目的无法达到。
大清律例、夫尊妻卑、夫犯妻
DF08(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第七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代夫妻相犯研究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考察”项目编号11YJC820095;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清代夫妻相犯与当代家庭暴力防控研究”项目编号2011GGJS-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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