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语言中的修辞技艺探析--以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修辞学思想为线索
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修辞学理论认为,修辞是一种在每一事例上发现可行的说服方式的能力,其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发现存在于每一事例中的说服方式。他认为凭借修辞方法和说话人的努力可以达成的说服论证包括三种:运用说话人的品格( ethos )、激发听众的某种情感( pathos)和运用逻辑论证( logos)。亚里士多德这些技术性的说服修辞技巧以及他关于法庭(司法)演说、议事(或政治)演说和展示性(夸耀性)演说的分类,均可创造性地应用于法庭调解实践当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法庭调解、亚里士多德、古典修辞、话语分析、说服技艺
DF0(法的理论(法学))
作者主持的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律语言与法治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13;2012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调解语言及其效用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06的阶段性成果。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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