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法律问题--以中信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中心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承包、租赁、转包、委托、信托财产
DF521(民法)
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3M540798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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