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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引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关系终止,应由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所例外。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无特定的身份限制,也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自然人的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应可作为遗产。承包地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的继承问题,亦应区别不同费用而作不同的对待。

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继承法

DF521(民法)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JD820171的阶段性成果。

2014-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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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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