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国家的尊重义务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劳动权、防御权功能、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尊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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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龚向和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2BFX090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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