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之省思——以住宅自由的功能为例
住宅自由属于典型的自由权,虽然它也有些许受益权的功能,但并不能从中解读出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义务.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理论产生于德国基本法的特定背景之下,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它混淆了权利与权利的条件,也没有我国宪法文本上的依据.
住宅自由、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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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与保护程度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24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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