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罪过理论检视我国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之间应有一个衔接的问题,而这个衔接点应体现在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之间,即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法益侵害程度上相互衔接.正是这种衔接,造成了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区别之难.基于这种相互衔接,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之最高刑,就应和侵犯同类法益的故意犯罪之最低刑之间保持一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不能之谜.
罪过、过失犯罪、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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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及实现路径研究"PAPD资助,同时也获得了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SJB820011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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