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使用及《律疏》体制内外“法例”的运作
《律疏》在唐代的使用,有可靠的历史记载与文献证实;有关史书上的案例与《律疏》不符,是因有《刑部格》、议请制度与制敕断罪的影响;《律疏》以《刑统》的形式实际行用于宋代;唐代在《律疏》体制内外都有法例.在不同的法例之间,按照其位阶及性质,相互间可以发生取代、依准、类举、比附及补充等关系,以适应社会法律生活的需求.《律疏》的法律环境抑制了“判例”的产生与推广.
唐代、律疏、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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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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