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界分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法律形式、法律渊源、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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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笔者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修辞学的司法运用研究"项目编号11ybb365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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