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权丧失制度——以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修改为中心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绝对失权、相对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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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5(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73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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