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但被上诉人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其实质乃为二审中和解协议性质认定的分歧。我国宜采德日"一行为两性质说",承认和解协议同时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两方面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对此问题的明确,对维护裁判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仍未能穷尽司法实践情形,也缺乏对上诉期间和解协议性质的考虑。
民事诉讼、二审、和解协议、指导性案例
6
DF71(诉讼法)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