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规则制定权的确立基础
确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法治实践来看,法律乃是理性有限的人类的建构之物,因而是恒有缺陷的;从法律规范之要求来看,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就国民的期待而言,司法必须伸张正义;从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司法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司法权、司法规则、司法规则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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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广东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GD11YFX0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规则制定权研究”项目编号2011M500039的研究成果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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