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在是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上,德国法区别对待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这并不具有充分的根据。而无论是"以手护手"原则、"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给予出让人同样多的信赖"、"避免隐秘交易与舞弊行为"或"所有权人对其权利丧失无从知觉或阻止"等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占有改定下适用善意取得。只要受让人基于无权出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为交易,即应肯定其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应因占有移转之方式而有差异。
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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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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