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下的股东质询权——日本董事等说明义务制度的理论借鉴
日本判例学说基于会议体制运营的一般原则,一直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该义务明确,并在之后30年中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虽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明确了董事等的说明义务,但忽略了其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之间的理论关系,这将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合理解释和操作,鉴于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解释或立法中明确这项义务在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中的定位。
股东大会、董事、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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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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