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数字电视机顶盒共享器的知识产权问题解析——兼谈数字电视业务的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电视机顶盒是保护视听节目内容与信号的一种版权技术措施,但"一机一盒"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应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开发节约资费型共享器可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个人使用"例外;开发独立选台型共享器及用于酒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共享器将构成版权侵权.对机顶盒内部的半导体及程序进行反向工程的行为可能会侵犯机顸盒原始创新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以机项盒业务为例,反垄断法的功能与价值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受到重视.
技术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反向工程、反垄断法
5
DF523(民法)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