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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在的规范性与公私法的界限——与徐国栋教授商榷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

引用
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建立在"强行法说"基础之上,该理论通过区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把私法的范围限于任意性规范.强行法说预设了一种缺少规范性的"社会实在":一方面忽略了法律对社会实在的构造功能,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的构成性关系;另一方面忽略了通过强制性规范所表达的私人自治的规范性要素,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合法性意义上的共生性.尽管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具有可争议性,但强行法说因其对社会实在的理解存在偏差而无法成为一种妥当的公私法界限理论,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自然无法成立.

"公私法混合说"、社会实在、规范性

5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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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5

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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