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消极权利、立法者、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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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1-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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