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权之反思与重构
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信用、信用权、评价、一般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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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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