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承担——一种基于"外部性"视角的分析
为了避免负外部性,针对有意引种,应当设计许可证、清单、环境风险影响评估制度及相应的数据库;针对无意引种,就运输、旅游等活动或行业应设立外来物种入侵强制责任保险.为了矫正负外部性,针对有意引种入侵,由引种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包括引种行为、他人合法权益或环境生态的损害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有意引种人无法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建议设立相应的外来物种入侵责任保险和责任承担限额制度.不主张让无意引种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意引种和自然原因引起外来物种入侵的情形,主张设立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基金.涉及生态环境的损害,主张由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机构代表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
外来物种入侵、外部性、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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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面上项目"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SM200910020002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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