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权的司法介入
我国刑事权运行中存在侦查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力过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约简单肤浅、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形无力虚,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和途径的情况,使刑事侦查权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而明显失衡,从而导致刑事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缺失.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在刑事侦查阶段建立中立、公正而又及时的司法审查,由法官主持司法介入审查刑事侦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防止侦查中滥用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避免侦查权的异化,依法制约和规范刑事侦查行为.完善司法审判权的设置运行.
刑事侦查、侦查权、诉讼结构、司法审查、司法改革
4
DF7(诉讼法)
200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理论研究项目"刑事司法诚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6SFB5017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