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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组织支配的正犯后正犯——支配型共谋的德国理解与中国问题

引用
对于最终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参与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将"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支配型共谋、正犯后正犯、组织支配、犯行支配层级原则、间接正犯

4

DF611(刑法)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刑法上的产品责任研究"项目编号09YJC820124;200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刑事法视域中的产品责任"项目编号09G-01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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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4

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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