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自助行为——物权自我保护与实现之维度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物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物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物权自助法律制度,似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自助行为、请求权、救济、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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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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