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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以行贿罪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为视角

引用
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法定构成要件,是我国立法机关经过审慎考察我国国情、国外立法之后的选择.何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刑法学界存在争议.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体现了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解释结论肯定会发生变化,但在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刑法解释的边界又是可以划分的.恰当地理解刑法条文,必须根植于社会现实与历史传统之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解释、社会现实、历史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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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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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4

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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