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省法学范式下中国法律秩序建构
中国法制建设正在遭遇法律"物象化"现象.一方面,法律秩序的"物象化"意味着法律越来越具备形式性与体系性特征;另一方面,法律逐渐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经验.转型期社会对中国法律秩序建构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要求,既要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和规范性,又要保持法律的实质性和开放性.如果忽视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存在的"共时性结构",无论是传统的法社会学路径还是法经济学路径,均无法真正克服法律"物象化"带来的弊端.中国法律秩序在未来建构过程中,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结构应当体现为"物象化"与"世俗化"的相互交错,即法律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相互统一.
法律物象化、法律自创生系统、自省法、自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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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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